律典解义讨论之四(20201224)
(一)
【贤佳】附件《律典解义讨论之三》是我与一位反大乘居士的“长征”辩论,涉及南北传教法的较重要问题,想聆听您的看法。
【社科院研究员】我对南北传戒律没有研究,无权回答教内人士争议的问题。从个人认识而言,如果某比丘犯错甚至犯罪(这里的罪错指世俗规范和国家法律确定的罪错),向受害人下跪表示悔过和认罪,而对方又不是教内居士,那就应该按照世俗关系看待他们之间的关系,即不把下跪认定为是比丘向居士下跪,而只是有罪错的一方向受害一方表示歉意的自选性身体语言,不必拘泥于戒律有何规定。否则,用教内戒律(不管对具体戒条如何理解)限制比丘向非信徒表达自己愿意同样受到世俗规范和法律约束并对罪错表示忏悔的举动,可能会在社会上造成对佛教的不良感觉,这和戒律之于僧团的根本意义似乎是不相符的。
【贤佳】您的提示很好!社会上法律、道德没有要求小错道歉、忏悔必须下跪,下跪是个人选择。如果做杀盗淫等犯法重罪而必须下跪乃至锁铐刑罚,定是破佛重戒,已失为僧资格,应即还俗,不必考虑佛教教规对僧人的要求。作为佛教教职人员,行事应兼顾社会要求和佛教教规要求,本无矛盾而可以自主选择时,不宜不必要地违背教规,否则滥行难免侵蚀其他教规的遵行。现代多有僧人谄媚世俗,名为“恒顺众生”、“慈悲善巧”等,多无高节刚骨,多有私滥苟且,其实滥坏佛教。如弘一律师在清朝见月律师《一梦漫言》的题记中说:“师一生接人行事,皆威胜于恩。或有疑其严厉太过,不近人情者。然末世善知识,多无刚骨,同流合污,犹谓权巧方便、慈悲顺俗,以自文饰。此书所述师之言行,正是对证良药也。儒者云:‘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余于师亦云然。”
当然,僧人行为鄙劣,自违教规,却又高慢世俗、索求利敬,更是不可取。可参看《辨破〈不可轻慢任何一位出家人〉》。
中道之行宜如弘一大师,高节刚骨,而又谦虚待人,善应社会。
您看是否如此?
【社科院研究员】同意您的见解。
(二)
【法师】巴利语我不清楚。这个语句仅仅从汉译本(姑且不论翻译对错),读起来是这样子的:“如果对方还不接受,则同伴比丘令善法比丘不能离开质多罗的视线,不能离开质多罗的听力范围,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其罪。”这怎么能读成有过比丘(善法比丘)向质多罗居士“胡跪合掌”?应是有过比丘(善法比丘)向“同伴比丘”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其罪!也就是说,再作个忏罪羯磨,让质多罗居士亲眼见到已经按僧团的规矩处理了。再则,“不能离开质多罗的视线,不能离开质多罗的听力范围”,就是两位比丘要换个地方作羯磨,离开刚才质多罗身旁的意思,否则直接向质多罗居士“胡跪合掌”,“不能离开质多罗的视线,不能离开质多罗的听力范围”就是句废话。
至于是否要令质多罗居士听到,此处字面上好像是要听到的意思。按《四分律》是不可听到。然而,让质多罗居士见到是确定的。这样之后,质多罗居士是否原谅,就由质多罗居士自己看着办呗。
我觉得这个事情,多看几部律的记载,对照一下,能确定没有向质多罗居士胡跪的意思。
(三)
【贤佳】以下问题想请H法师(通晓巴利文)指教:
依南传戒律,比丘之间忏悔是蹲着还是跪着,南传甲法师说:“结合现在南传佛教,两位比丘做(小罪)对首忏悔的情况,两位比丘面对面,都是偏袒右肩(袈裟覆盖左肩左臂),蹲坐(蹲着),合掌,应该不是胡跪。”
南传乙法师说:“在上座部国家,对首忏是蹲着的,有时也会蹲着然后踮起一个脚后跟,远远看有点像半跪,故古人称为胡跪。”
但有居士提供资料说应是跪着:《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单膝跪?双膝跪?》(MACZX 2020-12-06)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79152165470448
(摘录){巴利原文中的“ukkuṭikaṃ”,在元亨寺版中,或译“胡跪”,或译“长跪”,反正都得跪;汉传《中阿含》译“长跪”;I.B. HORNER版、菩提比丘、庄春江三者一致,译“跪坐”。“跪坐”妥妥的没跑。所谓“长跪”即“跪坐”,是不同于单膝“胡跪”更高级别的礼仪形式。}
文中配有一张两位比丘跪坐着作法忏悔的绘图(https://pan.baidu.com/s/143LFOKi1_m8adOYFjRssig)。
我查看台湾觅寂尊者汉译、觉音尊者撰写的《疑惑度脱》中说:“长老比库上衣偏袒一肩,蹲踞(﹙ukkuṭikaṃ nisīditvā﹚提起脚跟而坐)、合掌,应说:‘贤友们,我清净,请你们忆持我“清净”。’”
文中注解说“提起脚跟而坐”,正应是I.B. HORNER对“ukkuṭikaṃ nisīditvā”英译的“having made him sit down on his haunches”(直译:坐屁股上。“haunches”是复数,即指两屁股),也即菩提比丘对“ukkuṭikaṃ nisīditvā”英译的“sitting on his heels”(直译:坐脚后跟上。“heels”是复数,即指两腿脚后跟),即跪坐,而非现代概念上屁股悬空地蹲着,是吧?
现代南传僧人将其理解为蹲着,是不符合觉音尊者意思的,是吧?而且按情理来说,跪比蹲更显恭敬,也更威仪,如平常比丘、居士礼佛是跪着的,而蹲着似同腹痛、大小便,且易失稳摔倒,因此将“ukkuṭikaṃ nisīditvā”理解为“跪坐”比“蹲踞”更合情理。您看是否如此?
【居士】H法师回复:“ukkuṭikaṃ可理解为跪着,nisīditvā可理解为坐下后(tvā=后),‘蹲踞’应该是古译,也不能说错,只是没有完全表达出原文的意思。全句的意思是‘跪着坐下后’,简略为‘跪坐后’是可以的。”
H法师发的图片(巴日词典释义截图https://pan.baidu.com/s/1AIbZt4OqGzSLlgVq2kLarA提取码:22q1))中画红色框内的部分,有巴利语ukkuṭika(梵语ut-kuṭuka)的日语解释,将这个坐姿解释得很全面。我帮您翻译一下:“这是一种特别坐姿:腰部弯曲,足尖点地,后脚跟向上轻微扬起,大腿与小腿肚挨在一起,手臂在距地面约六寸的位置,两个手肘放在膝盖上端位置,以保持身体的平衡。”
我看与您发的图片的跪姿(坐姿)一样哦。
【贤佳】南传乙法师对“ukkuṭikaṃ nisīditvā”解释说:“蹲下踮起一个脚跟,这样就可以屁股坐在脚后跟上了。”他所说也是“足尖点地,后脚跟向上轻微扬起,大腿与小腿肚挨在一起”,是一只脚如此,不是两只脚。
我说:“难以坐实,不算正规坐,且易脚踝酸疼,容易失稳,难以持久。”
他说:“因为对首忏只是几分钟的事情,如果还僧团集体诵戒,那时就是蹲下了。”
他这理解是否合理、成立?
【居士】H法师回复:“做对首法的时候的确是单腿跪地,一般几分钟。姿势其实类似胡人的礼仪,所以才被比附为胡跪。”
【贤佳】那位南传法师所说单腿“后脚跟向上轻微扬起”是不跪地的,只是“蹲着然后踮起一个脚后跟,远远看有点像半跪,故古人称为胡跪”,是“像半跪”,不是半跪。他这理解合理、成立吗?
【居士】H法师回复:“我觉得可以。”
【贤佳】从概念定义来说,正规的“胡跪”,是半跪(右膝着地),还是“像半跪”(蹲着然后踮起一个脚后跟,膝不着地)?
(次日)我检索南传大藏经电子版,查看到南传经律中多处明文说“右膝着地”以示礼敬,如:
南传律藏《犍度·大犍度》说:“索诃主梵天偏袒上衣一肩,右膝着地,合掌面世尊而白世尊。”(卷第一)
南传经藏《长部经典·大本经》说:“大梵天偏袒上衣,右膝着地,合掌向毗婆尸世尊、阿罗汉、等正觉者,如是白毗婆尸世尊、阿罗汉、等正觉者。”(卷第七)
《相应部经典·拘萨罗相应》说:“时,拘萨罗国之波斯匿王即从座起立,着上衣、偏袒一肩,右膝着地,向七名结发行者、七名尼干陀徒、七名裸行者、七名一衣者、七名游方者合掌,三次称呼其名:‘尊者!我乃拘萨罗国之波斯匿王!’”(卷第三)
《增支部经典·集》说:“阿拉麻旦达婆罗门遂从座起,一肩着上衣,右膝触地,向世尊所在之方合掌,唱出三称感语。”(卷第二)
而在南传大藏经中分别检索“脚跟”、“脚后跟”、“踮”、“坐腿”、“坐在腿”、“坐于腿”、“坐脚”、“坐在脚”、“坐于脚”等,都没有任何一条记录。
由此可以判定,南传经律中以右膝着地为敬仪,应即是通常所说的“胡跪”。而此右膝着地“胡跪”时,如果屁股坐脚跟,会使脚尖疼痛,身不正直,也不自然,且南传经律完全无文说坐脚跟,因此可判知正规的“胡跪”不必坐脚跟。所谓坐脚跟的说法(不论单膝着地,或双膝着地,或像半跪时),应是佛世以后者的开演解释,不是南传经律本身的说法。
您看是否如此?
【居士】H法师回复:“有道理。”
【贤佳】请帮助再请教H法师:
有南传法师提供明法比丘编辑的《巴汉词典》(http://www.chanxiu.com.cn/web/contents/76/749.html)对“Ukkuṭika”的解释,说是蹲而非跪的意思:
“Ukkuṭika,【形】蹲下。ukkuṭikaṃ,【副】蹲的姿势。《南寄归内法传》卷第三(T54.222.3):‘律云应先嗢屈竹迦,译为蹲踞,双足履地两膝皆竖,摄敛衣服勿令垂地。’Na ukkuṭikāya antaraghare gamissāmī’ti.(在住宅区内,我不要以脚尖或脚踵走)”
所引义净法师《南海寄归内法传》更完整内容是:“律云应先‘嗢屈竹迦’,译为蹲踞,双足履地,两膝皆竖,摄敛衣服勿令垂地。即是持衣说净常途轨式,或对别人而说罪,或向大众而申敬,或被责而请忍,或受具而礼僧,皆同斯也。或可双膝着地,平身合掌,乃是香台瞻仰赞歎之容矣。”(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54/T54n2125_003.xml#pT54p0222c2401)唐代义净法师说比丘蹲着作法,应是他游学古印度时所见情况。
更早期翻译的汉传律藏(《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僧祇律》)中,大量文说僧众作法仪式应胡跪(右膝着地),偶尔说应长跪,没有说应蹲着的,反而都说蹲坐不威仪,戒条明文禁止在白衣家蹲坐。
如《四分律》说:“若欲舍与僧者,应往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向上座礼,胡跪合掌作如是白:‘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得急施衣,若过前若过后,犯舍堕,今舍与僧。’”(卷第十)
《四分律》说:“尔时有立乞戒者,有白衣见即言:‘在此中立者欲求男子。’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立乞戒,应长跪乞戒。’时有蹲乞戒,即倒地形露,羞惭不能乞戒。诸比丘白佛,佛言:‘余比丘尼应代为白。’……受使比丘尼应至比丘僧中,礼僧足,右膝着地,合掌作如是白。”(卷第四十八)
《四分律》说:“时诸比丘到时着衣持钵诣居士家就座而坐,时六群比丘在白衣舍内蹲坐,比坐比丘以手触之,即时却倒露形体。诸居士见之讥嫌言:‘此沙门释子不知惭愧,外自称言:“我知正法。”如是有何正法?蹲在舍内似如裸形婆罗门。’……欲说戒者当如是说:不得白衣舍内蹲坐,式叉迦罗尼。……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卷第二十)
《五分律》说:“若于三衣中须有所易,应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捉衣,心生口言:‘我此某衣,若干条,今舍。’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卷第九)
《五分律》说:“不蹲行入白衣舍。不蹲行白衣舍坐。”(卷第十)
《十诵律》说:“若比丘有上五法,满十岁,应蓄沙弥。云何应蓄?若未剃发来,是时当与剃发。若自有袈裟应着,若无和尚应与衣着,教长跪合掌,戒师应教:‘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卷第二十一)
《十诵律》说:“六群比丘蹲行入家内,诸居士呵责言:‘沙门释子自言:“善好有功德。”蹲行入家内,似如截脚。’佛闻已语诸比丘:‘从今不蹲行入家内,应当学。’蹲行入家内,突吉罗。不蹲行入,不犯。又六群比丘,虽不蹲行入家内,便蹲坐家内。诸居士呵责言:‘沙门释子蹲坐家内,如外道。’佛语诸比丘:‘从今不蹲坐家内,应当学。’”(卷第十九)
《僧祇律》说:“尔时六群比丘抱膝坐白衣家内,为世人所讥:‘云何沙门释子如王子、大臣、憍逸俗人抱膝而坐?此坏败人,有何道法?’……佛言:‘从今日后不得蹲坐家内。’”(卷第二十一)
戒条禁止的蹲坐姿势,《四分律》说:“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卷第二十)《十诵律》说:“便利法者,比丘若欲入厕,先应弹指。若有先入者,应待出。出已脱衣着一处,然后入厕,应蹲坐。”(卷第五十七)正是如义净法师所说的“蹲踞”姿势。
四部律藏是早于唐朝之前的东晋、南北朝时期由梵僧翻译的,应是那时古印度僧众忏罪作法都是跪着的,以“蹲”为不威仪。而义净法师游学古印度时期(公元671~695年)是像法末期,古印度僧众忏法姿势是蹲着,应是讹滥(随顺简便、放逸),非是正则。
在义净法师游学印度不久之前,道宣律师(公元596~667年)撰写的《律相感通传》记述天人说那时古印度僧人戒行的滥坏:“最后一朝,韦将军至,致敬相问,不殊恒礼,云:‘……师今须解佛法衰昧,天竺诸国不及此方。此虽犯戒,大途惭愧,内虽陵犯,外犹慎护,故使诸天见其一善,忘其百非,若见造过,咸皆流涕,悉加守护,不令魔子所见侵恼。……此方僧胜,于大小乘曾无二见,悉皆奉之。西土不尔,诸小乘人获大乘经则投火中,小僧皆卖于北狄,耆者夺其命根,不可言述。今菩提大寺主威猛,象有八万,僧户数十万,王征不得。绕塔之下日有金帛,收已自纳。厨内生鱼积成大聚,羊腔悬之,剧屠宰肆。然亦守护,不令恶鬼害之。’”
《南海寄归内法传》记述的内容有的也显示出古印度戒法的滥坏,如《南海寄归内法传·受戒轨则》说:“法式既闲,年岁又满,欲受具戒,师乃观其志意,能奉持者即可为办六物并为请余九人,或入小坛,或居大界,或自然界,俱得秉法。”(卷第三)十僧授具足戒是僧法羯磨,必须在作法界进行,难缘时也应结难缘小界,不可在自然界秉法。在大界秉法也会别众,除非大界内没有其他比丘或其他比丘都与欲(作法请假)。这显示出羯磨法的滥坏。
又《南海寄归内法传·洗浴随时》说:“热则身无拂子,寒乃足无皴裂,为此人多洗沐,体尚清净,每于日日之中不洗不食。……那烂陀寺有十余所大池,每至晨时寺鸣健稚令僧徒洗浴,人皆自持浴裙,或千或百俱出寺外,散向诸池各为澡浴。”(卷第三)此是随俗放逸法,诸部律典都明文禁止比丘无劳作、病等缘而频繁洗浴(只可半月洗一次,多则为繁),义净法师翻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律也明文禁止,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非时洗浴学处第六十》说:“若复苾刍半月应洗浴,故违而浴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热时、病时、作时、行时、风时、雨时、风雨时,此是时。……半月应洗浴者,谓齐十五日一度听浴。故违者,谓不依教行。除余时者,若在余时此则无犯。热时者,春余一月半在,谓有一月半在当作安居(谓从四月一日至五月半是),及夏初一月,谓入夏一月(谓从五月十六日至六月半是),此两月半名极热时。若病时者,若苾刍有病,除多洗浴,不能安稳者是。”(卷第四十)由此可见那时古印度僧人普遍公然滥坏戒行。
由此可以理解古印度比丘作法仪式由“跪”变为简便的“蹲”是“合于情理”的,现代南传僧众蹲着作法可能正是传承于古印度中晚期佛教的讹变。
您看这分析是否合理?
【居士】H法师回复:
kuṭika的原始意思是弯曲,uk是接头词,表示进一步、再。从原始意思可以推导出蹲或跪,都没有问题,但语词是随着语境变化的,也受到文化的影响。这属于修辞学的研究范围,不是戒律的问题。建议有空读一些翻译理论方面的书。
举个例子,“药石”和“晚饭”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但在佛教的语境中就完全不同。换句话说,蹲和跪在形体状态上没有差别或者说相似的,但在忏悔方面则大相径庭,蹲不存在恭敬,而跪就有。所以此处只能选择“跪”,或者音译,就像玄奘所提倡的“五不翻”一样。
【贤佳】请转复H法师:
感谢指点!明法比丘编辑的《巴汉词典》对“Ukkuṭika”的解释,举例句“Na ukkuṭikāya antaraghare gamissāmī’ti”,自翻译为“在住宅区内,我不要以脚尖或脚踵走”,是否翻译不当?因为按其解释“Ukkuṭika”的意思是蹲踞,那么那句宜翻译为“在住宅区内,我不要蹲踞行”,正对应《五分律》所说“不蹲行入白衣舍”,《十诵律》所说“不蹲行入家内”,是吧?而元亨寺版汉译南传律藏《经分别·众学法》对应戒条说:“不应以膝行往俗家间。不恭敬故,以膝行往俗家间者,突吉罗。”不是“蹲行”,而是“膝行”。何以如此?
【居士】ukkuṭika这个词语的解释是不是非常重要呀?我看您最近一直在研究,且查阅相关资料来印证这个词语的解释。
【贤佳】多有南传学修者倚此仪式小节否定汉传佛教。透过这一个点,深入研究南传戒律,或许可打破偏见执着,启发思维角度,帮助南传教界清明戒律,也扶树汉传教界的“文化自信”、“文化自强”。
【居士】H法师回复:
戒律我没有做过专门研究,但这句巴利语需要解析:ukkuṭikāya是“为格”,应理解为“为了弯曲”,即为了蹲踞或跪坐,antara是中间,ghare是俗人家,二者合起来是俗人家中,整词应该是宾格,即为了蹲踞或跪坐而进入俗人的家中。“gamissāmī’ti”是“我去往”,最后的iti是表示引用的“说”,相当于日语的“と”,即整句是个引用句。从字面上看,与《五分律》和《十诵律》中的说法都能对应上,新翻译的似乎都有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