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治“男女双修”者(20220124)
【贤佳】有居士来信:“如果遇到藏密上师、男女信徒秘密从事‘双修’邪淫活动,能不能报警揭发?”
您看怎么回复合适?
【居士】要看具体啥情况、地点。藏密上师是喇嘛还是瑜伽士?是抓现行,还是有现成的资料?是一对一,还是聚众?报警需要具体名目。
【贤佳】那位居士回复: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在家“瑜伽士”、出家喇嘛,一对一,男女两人,自愿“双修”,不违法,属于道德败坏。在家“瑜伽士”、出家喇嘛,不论是否自愿,三人以上集体男女“双修”,属于聚众淫乱,这是违法的。
所以,“男女双修”邪法,只要两人自愿,法律不禁止,政府不废除。藏密圈子,“男女双修”,还会有人自愿受骗,继续参与,警察也管不了,很难办。
【居士】所谓的自愿“双修”,如果是自愿搞男女关系,那是道德败坏。如果利用宗教迷信骗女方上床,往往女方是被迷信欺骗不自知,这个“自愿”就说不上。一旦警察出警带回询问,会挖出许多东西,比如骗财骗色,牵涉诈骗,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这种事情,无法通说,都得看个案情况。不能说警察都不管,也不能说都会管。推动整治或立法,都需要案例,没有案例,在世俗层面谁会重视?法义层面辨析标准倒是清楚的。
【贤佳】那位居士先前补充来信如下:
{男女两人“双修”邪淫,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涉嫌违法,可以报警揭发:
一、女方被迫、受骗、不愿意(强奸罪);
二、十四岁以下幼女,不论是否自愿(奸淫幼女罪);
三、现役军人的老婆(破坏军婚罪)。
所以“男女双修”,既是违法,又不是违法,处在法律边缘。}
【居士】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必定违法。居士说的只是犯罪,而违法是很广泛。
《组织、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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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总之,有的情况,公安管不了,民宗也能管,比如违反宗教法规,僧人破戒行淫,作为教职人员也不行。
【贤佳】那位居士还补充来信说:
{世间卖淫嫖娼,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每天严打,结果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喇嘛教“男女双修”,法律没有规定是非法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去严打,到底有多少藏密信徒参与“男女双修”,可想而知。根据《楞严经》预言:“双修”邪法,如果不阻止,参与人数只会越来越多,甚至出家人也参与。}
【居士】卖淫嫖娼,往往有窝点,警方也需要调查或有人举报才能抓现行。“双修”更私密,时间、地点、人员都不好固定,总不能一个警官天天跟着一个喇嘛?所以,还是靠举报,但往往受害人不会举报,怕丢人!强奸案很多都不报案。但不管是骗,还是产生感情自愿行淫,没有人举报,警方都无从入手。这种事情毕竟很隐秘。就像卖淫嫖娼,法律禁止,不也打不过来?推动立法或者指望公权力是一条路,教育信众何为正法是一条路,都不容易,都需要人去做。这个目前还得靠信众自我保护和自律。不“双修”,僧俗行淫少了吗?不想真修,贪图淫欲不就是常事?世俗淫乱的共业,道德也是沦丧的。
【贤佳】那位居士回复:
举报别人违法犯罪,需要证据。犯罪分子不可能会让别人公开去调查他,除非你是执法部门,所以,通过非法手段秘密调查取证,是迫不得已、没有办法的办法,举报人也要承担非法取证的相关风险法律责任。法律有些地方真是自相矛盾,既是打击犯罪,又是保护犯罪。调查取证,必须光明正大通知犯罪分子,不允许秘密调查,否则就是非法取证。不论合法取证、非法取证,只有执法公职人员才有权利实行,普通公民不允许调查取证,没有证据,又凭什么举报呢?
举报他人犯罪,揭发别人隐私,可能涉嫌非法取证、侵犯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是罪犯,也受法律保护。破邪显正,惩恶扬善,先要学会保护自己。
【居士】谁让非法取证了?那么多犯罪线索,群众怎么提供的?“双修”是很隐私的行为,普通人很难取证,除非一方老公、老婆冲进屋去捉奸。或者附近群众明知他们不是夫妻,看男女搂抱进屋,怀疑卖淫嫖娼报警,就算报错案,也不算非法取证。“狗仔队”偷拍就不行。另外就是受害人本身举报。这个话题不能这样空泛地谈。发现“双修”涉及违法、犯罪,可以报警或举报,具体个案,要不要举报,能不能举报,要识别的。不能为了说想阻止“双修”,就想要大众取代公权力机关,获得调查、执法权,去调查取证。不能以这种思维来想这个事情,也不可能把人人发展成盯“双修”的群众啊!只能说,给大家普法,“双修”如涉及违法、犯罪,受害人或目击证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可报案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