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新修订《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看法

谈谈我对新修订《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看法
(一位居士20191209)

新修订《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出台了,它既保留了了浙江、贵州条例的优点,又有自己的创新和亮点。下面我以佛教为例,择其要点和亮点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宗教政策|〈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F-4ucuzgtnK5C_gfa7dbtg
第九条 佛协应当建立佛教寺院及其负责人、佛教教职人员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人员、活动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这个其实就是要加强佛协对寺院及负责人、僧人的管理工作,以免发生那种寺院负责人领着全院僧人修学藏密等邪法,而佛协一无所知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
(四)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
评:寺院有培养僧材的责任和义务。
(五)管理本场所财产,向信教公民公布收支等情况。
评:很多信众常年供养寺院,却从来都不清楚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督作用。
(六)对经常参加本场所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进行登记。
评:制定这一条可以杜绝像龙泉寺体系寺院那种义工被洗脑,久居寺院,父母要么遍寻不着,要么即使孩子就藏在寺院,寺院管理也妄语配合,父母无法获得孩子去向的情况发生。
(七)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评:寺管会不但要保护僧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接受信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寺院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寺院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管理档案。寺院设有住宿设施的,接待外来人员住宿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评:这一条可防止犯罪分子藏匿寺院,或像极乐寺那样洗脑僧人信众硬弃父母,躲在寺院不见父母,寺院管理人员还妄语配合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内的寺院、僧人和信众的合法权益,值得称道。以后佛教信众去景区或旅游景点的寺院就不用买门票了。
第二十六条 佛教寺院有如下情况者,当地佛协应去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当地信教公民不再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长期未开展宗教活动;
对依法应当注销的佛教寺院,所在地佛协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在征求所在地佛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彻底解决了佛教僧人的社保问题。不管僧人身处佛协、佛学院还是寺院,僧人社保问题都能解决。
第三十一条 佛教寺院接收外省佛教教职人员的,还需经该场所所在地佛协同意,并报国宗局备案。
评:像境外台湾福智团体僧人那样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居龙泉寺传播藏密邪法的事情以后不许再发生了。
佛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所寺院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所寺院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寺院征得所在地佛协同意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评:像*法师那样一人同时担任十几~二十所寺院住持的事情,以后再也不可能发生了。
第三十四条 非佛协、非佛学院、非佛教寺院不得开展佛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佛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评:藏密粉动不动就出国到境外喇嘛活佛那里参加培训、会议和活动,顺带旅游的美好时光一去不复返了。
第三十五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今后像索达吉那样任意到各大学演讲、传教的事不会再发生了。
第三十七条,像藏密粉、净空粉那样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拿到准印证,就私自印刷、散发其上师各种法本、开示邪说的书籍,今后就是非法的了。
淘宝上的店家也不得散发、销售非法进境或者擅自印刷的佛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佛教寺院应定期检查,发现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立即送交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新闻出版部门。
第三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加强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
评:如通缉犯、大邪师义云高的粉丝团那样疯狂在网上发布吹捧神话义云高的帖子,估计今后不容易了。因为所有平台都会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如果发现用户发布非法信息,那可能就不是删帖封号那么简单了。
第四十一条,类似少林寺商标被冒用的情况今后不容易再发生了。
第四十四条,佛协、佛学院、寺院和佛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索达吉、慈诚罗珠等腰缠万贯的僧人今后要纳税了。僧人也是公民,也应该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十五条,那种用个人微信账号收寺院公款的事,今后不允许了。
第四十六条,佛协应当加强对佛学院、寺院的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佛教寺院负责人、主要教职离任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评:今后佛协对佛学院、寺院的财务管理会更加严格。对佛教寺院负责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是为了防止佛门贪腐发生。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寺院的,不享有该寺院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寺院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寺院的内部事务。禁止将寺院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评:像东天目山齐素萍那样捐建寺院,把寺院开发成旅游景点,借教敛财,甚至控制寺院,剃度僧人、洗脑信众的事,今后不允许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宗教管理方面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佛协、佛学院、寺院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评:佛协、佛学院、寺院以后要接受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得严点好,真要以戒为师,这不算什么。
第六十一条 各省宗教事务部门今后要建立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网站,并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评: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散发、销售非法进境或者擅自印刷的宣扬藏密邪法等非法出版物及印刷品的;假僧人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骗取钱财的;冒用佛教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如藏密双修等……
有此类行为的,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佛教寺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停止日常活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组织无故未按期换届的;
(二)发生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Fen~lie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评:六十二~六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制定了非常清楚的处罚、处理措施,可操性强,保证了《条例》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尤其加大了对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Fen~lie国家和恐怖活动等危害极大的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如对拒不整改的寺院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可直接撤换。拒不整改的寺院,依法吊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等。这也是本《条例》一大亮点。